W38周 | 2021房地产市场监测周报 全国经济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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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38周,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26日,房地产市场监测周报,全国经济政策动态汇总:

张家口市出台房地产“双稳”新规

9月14日,张家口市住建局等四部门下发联合通知,将进一步加快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通知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

(1)完善“稳地价”工作机制

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落实资金来源审查机制,建立土地拍卖熔断机制,土地招标拍卖过程中,当溢价率达50%或超过设置的*高限价时,中止网上竞价,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竞买人。

(2)完善“稳房价”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所有项目,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低于成本进行销售,新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85%进行销售。

(3)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预售资金监管解除条件由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予以解除,提前到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即可解除。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建立政府保函提取监管资金机制。对新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按楼栋进行资金监管,以套为单位。

(4)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海口发布购房及人才落户调整新政

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对购买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进行调整。

(1)购房政策调整事项。

• 落户我省的人才。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可购买第一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6个月,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

• 未落户我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我省无自有住房,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 非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我省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 离异人士。对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2)人才落户政策调整事项。我市人才落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66号)有关规定执行。

(3)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

(4)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其在我市购买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

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按规定购房的,可凭购房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继续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的人才,可继续办理落户手续。

(5)本通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政策。本通知政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房产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加快建立数据共享系统,满足查询条件后,购房资格由房产交易部门即查即办。查询时,购房人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确定购房资格。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9月18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商住用地综合采用限房价、限地价、定配建、定品质、摇号等房地联动出让方式。

(2)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复核,严格控制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快上涨。

(3)加强住房限购限售管理

在继续执行现有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参与竞买“法拍房”的人员,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在岛内新购买的一手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4)加强住房金融管理

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根据市场形势变化,适时适度调整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低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监控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去向,防止挪用非住房类贷款用于购房。

(5)加强市场秩序整治

贯彻落实福建省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巩固二手房市场专项整治,打击“*房”炒作的成果,强化一、二手市场联动,同步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和二手住房市场专项整治。

(6)实施要求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法拍房”以新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为准。

云南八部门整治楼市秩序:重点整治挪用监管资金、恶意炒作等

9月19日,云南省住建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此次整治的重点内容主要涵盖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四大方面,主要包括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捂盘惜售、违规套取经营贷等32项违法违规行为。

(1)房地产开发方面,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等违法违规开工建设;非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使用;未按规划或设计部门审批的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公共区域权属界定不清、未兑现前期服务承诺,引发社会矛盾等。

(2)房屋买卖方面,此次重点整治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房源和价格等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侵占、挪用、逃避交易监管资金;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通过中介、装修公司等违规收取“茶水费”、“团购房、活动费”等或收取“价外价”的行为;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等。

(3)住房租赁方面,明确重点整治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违背承租人意愿,强迫、诱骗承租人签订“租金贷”;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未在商业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

(4)物业服务方面,重点整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到位;未按规定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如发布广告、停车等,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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